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