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计划用水户需要临时增加用水的,应向原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原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是否下达用水指标,逾期视为同意增加用水指标。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