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教育,提高少数民族的学龄儿童入学率。充分利用国家财政补助政策,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根据国家各类高等学校在民族自治地区招生规模上的倾斜和对少数民族考生放宽录取标准及录取条件的照顾,尽可能多的向高等学校输送少数民族学生,对贫困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帮助。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