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