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