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金融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