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二)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三)兼营营业性娱乐项目的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