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

(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二)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

(三)兼营营业性娱乐项目的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