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一)、(二)、(三)、(四)项以及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