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损害国家尊严、民族团结的内容;

(二)禁止有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以及其他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内容;

(三)禁止利用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

(四)禁止以任何方式提供色情服务和以经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娱乐场所卫生以及室内灯光亮度,室内和周边音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六)不准在学校周边从事影响教学的娱乐经营活动;

(七)不得超过当地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营业,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居民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八)营业性歌舞厅等不适宜未成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应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九)不得使用未取得版权的音像制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