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国有林区枯死木、风倒木及死根,实行永久性保护,不得砍挖;采伐沙区国有和集体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补栽采伐株数五倍的树木。

经批准在沙区采挖植物的,由批准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