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州、县(市)、行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积极参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部门,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