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对治安积极分子、证人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