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各级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挂钩。各县(市)、行政区对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每半年检查评比一次,全州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每年检查评比一次。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