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不突破本单位总编制的原则下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者配备统计检查员。统计检查员须具备专业知识。统计检查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主管部门委任,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发统计检查证件。统计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统计检查证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检查所需要的资料和情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