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工商、机构编制、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范围内所办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的设立、迁入、变更、注销等事项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