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市、州)、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县级(不含县级)以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在评定职称时,应主要考核其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