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市、州)、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县级(不含县级)以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在评定职称时,应主要考核其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