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除依法进行技术交易、科技开发活动提供技术以外,实行无偿服务。

凡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技术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