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十八条已废止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的科研成果,经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该研制单位或学校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