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答复方式,并交受质询的机关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参加答复质询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质询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