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供水次数和时间供水,影响管网供水和居民正常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当负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