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九条未知(-1)用户应当按照《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60日未交的,供水企业可以中止供水;采取中止供水措施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