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未知(-1)

用水性质一经核定,供水企业应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开始供水。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和增加用水设施。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