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与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海洋水产、水利、土地、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资源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职权范围内的农业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