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审定有关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重大政策、规划和重点开发项目,应采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制度。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的具体工作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