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法规,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可以征求省人大代表的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在重点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可以邀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省人大代表参加督办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组织、安排省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视察或者在原选举单位所在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回原选举单位同当地的省人大代表一起进行视察。

省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省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代表的要求予以联系安排。被视察单位应当认真向代表汇报情况。

省人大代表在视察中了解、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也可以向所在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反映。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