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及工作机构联系省人大代表,适用本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日常服务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省军区政治部协助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