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进激励机制,为科技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充分发挥本地科技人才优势,并吸引国内外科技人才来本地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外省市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来本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批准后,可优先将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

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