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用倾倒、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污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废物,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令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