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用水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城建、建设、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河道的管理,定期组织清淤,保证水环境质量达到景观用水标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