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用水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用水规模、水质要求、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市各行业的再生水使用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