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用水规模、水质要求、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市各行业的再生水使用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