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第四十五条已废止旅行社、景区、购物场所、餐饮、旅馆、旅游营业性演出和娱乐场所等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虚高价格,不得串通操纵旅游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等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