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