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义务教育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

(三)维护学校周边的治安安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四)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需土地。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