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破坏草原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承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卖国家投资建设草原基础设施和物资的,由公安、工商部门配合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并处以草原设施和物资造价一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