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草原监督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