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三章 草原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州禁止外来人员在州境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限制跨州行政区域采集。本州行政区域内,需跨县、乡(镇)采集的,在征得产区县人民政府和草原承包经营者同意后,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保护性采集。禁止草原承包经营者私自招揽外来人员进行掠夺性采集。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