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禁止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进行畜牧业生产活动。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牧、休牧区设立管护站点和公益性管理岗位,并优先安排原草原承包经营者从事管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