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十五条已修改发电、变电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陆地保护区为依法划拨、征收的用地。火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为水工建筑周围100米的水域。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为按照装机容量确定的水工建筑周围一定距离范围的水域。具体距离如下:500 千瓦以下(不含 500千瓦) 100米;500千瓦至2.5万千瓦(不含2.5万千瓦) 200米;2.5 万千瓦以上 300米。风力发电设施的保护区为规划的风场区域。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