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节约用水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