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为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地应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治理达标或者限期迁移。在饮用水源水库淹没区内禁止从事农作物种植和养殖业生产。在河流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