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刊登、播发、张贴招用人员广告。用人单位需要刊登、播发、张贴招用人员广告的,必须持单位证明和招用人员简章等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刊播招工(招聘)广告证明》。需要发布招聘出国、出境劳动人员广告,还须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发的《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或《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及有关

确认出国、出境劳务真实性的法律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刊登、播发、张贴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招用人员广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