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业介绍第十一条已废止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职业介绍无关的经营活动;(二)超越规定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三)以欺诈、诱惑、胁迫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四)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五)发布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的招用人员广告和招聘出国、出境劳务人员广告;(六)擅自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七)介绍求职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