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