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公路管理机构应按规定设置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标志、标线;对被损坏的标志应及时修复,妨碍车辆安全通行的,在修复前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