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未知(-1)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行线路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线路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车辆(或者车辆购置资金)、场站设施、营运资金;

(三)有与线路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等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