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