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未知(-1)

从业人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做到人、车、证相符,并接受道路客运管理机构的查验;

(二)衣着整洁、仪表大方,按规定佩带服务标志;

(三)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

(四)语言文明,积极疏导乘客,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

(五)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

(六)按照规定的站点安全停靠,不得滞留站点候客或者越过站点甩客;

(七)因车辆故障不能营运时,应当向乘客说明情况,并及时安排乘客免费改乘同线路车辆;

(八)遵守操作规程安全运行,在车辆启动前关好车门,不得拖夹乘客;

(九)驾驶员在营运驾驶中不得使用移动电话;

(十)维持车内秩序,营运中发现车内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发现乘客突患疾病的,协助做好救治工作;

(十二)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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