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第二十条未知(-1)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或者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建设配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有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