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线路经营第十一条未知(-1)线路经营期限每期不得超过八年。经营者不得擅自以承包、挂靠、转让、出租、入股、质押等方式对取得的线路经营权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