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