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保护、恢复生态环境、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